各位广东水产养殖户注意!2026年5月1日起,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已对全省所有现有水产养殖项目全面强制执行。粗放式尾水排放成为过去,养殖尾水排放要按新规来。
水产养殖是广东极具代表性的农业支柱产业。但传统养殖尾水随意排放,容易带来水体富营养化、水质恶化、破坏水生态等现实难题。 《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44/2462‑2024)结合本省养殖实际制定了详细管控规则,补齐了养殖尾水监管的短板。在守护水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引导水产养殖业实现绿色升级。 适用对象 新规适用对象清晰,覆盖省内绝大多数封闭式水产养殖场景,无遗漏、不例外: • 强制适用:养殖水面3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等各类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各项要求 • 参照执行:养殖水面30亩以下的小型池塘养殖户,需参照本标准规范尾水排放,纳入常态化监管范围 简单来说:广东所有水产养殖从业者,无论规模大小,均需遵守尾水排放新规,不存在监管盲区。
必检指标
广东水产养殖尾水新规重点监测 5 项指标,每一项超标都会对外河环境带来麻烦: 1. pH 养殖尾水酸碱失衡,过酸或者过碱,会直接伤害河里鱼虾,破坏水体原有生态平衡。 2.悬浮物 大多来自残饵、鱼虾粪便、池底泥沙。悬浮物多,水就浑浊,会挡住阳光,水下水草难以存活;沉积到底部还会淤塞河道,闷死底栖生物,加重底泥污染。 3.化学需氧量 (CODₘₙ) 代表水里有机物多少,残饵、养殖排泄物都会拉高这个数值。数值太高,微生物分解有机物会大量消耗水里氧气,河水缺氧,容易造成鱼虾死亡,还会产生有毒异味物质。 4.总氮(以N计) 养殖排泄物、剩余饲料是主要来源。氮是藻类生长的养料,总氮超标,会加速藻类疯狂繁殖,是水体富营养化重要推手之一 5. 总磷(以P计) 养殖尾水里最容易超标的指标,和总氮 “搭档作案”。磷含量高极易爆发蓝藻水华;藻类死亡腐烂后进一步耗氧,还会释放毒素,破坏河道、近海生态,磷还会沉积在底泥中长期释放,污染很难彻底消除。 淡水养殖尾水排放现值 序号 检测因子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 ≤45 ≤90 2 pH值 6.0~9.0 3 化学需氧量(CODMn) ≤15 ≤25 4 总氮 (以N计) ≤3.0 ≤5.0 5 总磷 (以P计) ≤0.4 ≤1.0 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现值 序号 检测因子 一级 二级 1 悬浮物 ≤40 ≤90 2 pH值 6.5~9.0 3 化学需氧量(CODMn) ≤10 ≤20 4 总氮 (以N计) ≤3.5 ≤7.0 5 总磷 (以P计) ≤0.5 ≤1.5
处罚红线
处罚红线 中山:7月连查3宗鱼塘尾水超标,多为总氮超标,现场采样、当场取证立案 汕尾:查处全市首宗尾水超标案,总磷超标,罚款12.5万+生态损害赔偿1.3万 韶关乐昌:严查养殖尾水违规,多场被责令立即整改 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超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排放尾水,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排放尾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3.未依法办理环保手续擅自排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便先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上述违法行为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看着干净=达标? 很多养殖户仍存在侥幸心理:水看着清、鱼塘没异味,就觉得没问题。 但现实是:总氮、总磷超标肉眼完全看不出来!大量被处罚的养殖场,都是“水质看着正常”,但执法仪器一测、数据直接超标,当场立案罚款。 作为专业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我们针对广东水产养殖行业,推出养殖尾水检测服务: 全覆盖检测:pH、悬浮物、COD、总氮、总磷五大指标 1.出具正规CMA检测报告,可用于台账留存、环保核查 2.支持批量鱼塘、规模化养殖场定期常态化送检 养殖业不容易,尾水超标被罚的案例接连发生,事后补救远不如事前防范。建议提前完成尾水检测,做好风险预判,守住养殖的合规底线。 有鱼塘尾水检需求,欢迎后台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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