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常见问题梳理
2024-01-27

2023年2月16日至17日,生态环境部黄润秋部长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强调,将继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为重点任务。2024年新一轮的中央环保督察将如期开展,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四不两直”常态化执法监督工作要求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社会公开的典型案例来看,部分地区仍有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问题监管查处不力,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存在发现问题、监管执法和应急能力不足等问题。小编认为,在线监测系统及相关问题仍将是2024年中央环保督察的重中之重。现结合2023年中央环保督察重点检查的在线监测内容,对固定污染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常见的问题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 设备安装、备案不规范

1、样品采集装置不具备加热、保温、反吹等功能、加热温度达不到120℃以上、实际温度无法查询的气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

2、样品传输管线超过50米、样品传输管线未全程伴热、伴热温度达不到120℃,实际温度无法查询的气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

3、样品传输管线内只包覆采样管道无全流路校准用管道的气态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

4、伴热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者明显U型管段。

5、流速和颗粒物采样点位于烟道弯头、阀门、变径管处、弯道,或前后直管段不满足“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两倍烟道直径,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0.5倍烟道直径处”的要求。

6、 参比方法采样孔设置在CEMS采样孔上游,或距离CEMS采样孔超过1米。

7、颗粒物测量仪镜片、气态污染物采样探头、皮托管探头未设置反吹功能。

8、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未完成联网备案;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在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联网备案。


二、 运行维护不规范

1、标气浓度不符合“零气(经过滤的不含颗粒物、待测气体的清洁空气或高纯氮气)、高浓度(80%-100%的满量程值)、中浓度(50%-60%的满量程值)、低浓度(20%-30%的满量程值)”的要求。

2、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出发,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返回在线监测系统进行测试,测试值与标准气体的误差大于±2.5%或气态污染物CEMS系统响应时间>200s,非甲烷总烃>5min。

3、两次校准间隔超出以下时间:

a)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b)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 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c)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d)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e)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 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f)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 CMS 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

4、两次在线监测比对间隔超过3个月。

5、自动在线监测仪器量程设置小于排放限值或量程设置过大。

6、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变色硅胶超过2/3变色。


三、 弄虚作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小编列举部分可能判定为在线监测系统弄虚作假的行为,以供参考。

1、废气在线监测设施的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

2、采用修改测量仪器标准曲线的斜率和截距、不正确设置校准系数、设定数据上下限等方式,对测定数据进行修饰。

3、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

4、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无正当理由出现无自动监控数据的情况。

5、在线监测比对报告中CEMS数据与原始数据不一致。

6、通过对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方式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7、破坏、损毁监控仪器、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系统、视频设备、电力设备及其它监控设施。


参考文献

[1]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2] HJ 76—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及验收备案指南(2023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 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