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①废气一般排放口有组织改无组织验收②UV光氧催化用于厨余垃圾除臭等问题,省厅回复
2021-09-14

废气一般排放口有组织改无组织是否可以验收


问题:污水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气筒(属一般排放口),环评及批复要求有组织15米,现为无组织排放,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对照,好像是不构成重大变动,那这样是否能通过验收?


回复:您好!依据《水处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第5条“废气处理设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咨询情况属于废气处理设施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此项变动对环境不利影响加重,判定属于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UV光氧催化是否可以用于厨余垃圾除臭


问题: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粤办函[2019]5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8号)要求,东莞市已不建议使用UV光催化氧化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那么UV光氧催化可以处理厨余垃圾除臭吗?


回复:您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明确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