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家涉气企业被查,这些违法行为请注意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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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企业在生产经营时要注意什么,如触犯相关法律会有什么后果?以下公布四则案例,以案说法介绍涉气企业常见的几种违法情形,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自查自纠。



1

生产活动空间未密闭



2023年7月2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塑料、包装装潢印刷项目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刷、复合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净化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的排放筒排放。但印刷车间的一扇窗户以及一扇通往室外的门未关闭,生产车间未密闭,印刷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至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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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由于该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之规定,2023年11月2日,勒流街道办事处向该企业发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污染防治设施未使用



2023年7月15日,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该公司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加工项目正在生产,废气已配套建设水帘柜+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中的水帘柜和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已开启,但水喷淋没有开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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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2023年9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勒流街道办事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

生产活动产生废气
无组织排放



2023年8月17日,勒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一家塑料制品厂时,发现该企业注塑车间有2台注塑机正在生产,现场未配套建设集气罩、废气收集管道和废气治理设施,注塑车间未密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从注塑车间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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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2023年12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该单位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公开道歉的情况,勒流街道办事处最终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4

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2023年12月,勒流监督管理所值班组在周末对涉气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到达1家注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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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查,该企业有多台注塑机正在生产,注塑机产污位置均已设置集气罩,已配套建设一套废气处理设施,但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未在运行,执法人员询问后,该公司相关人员才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电源,污染防治设施开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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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该企业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等情节,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企业在生产与经营的过程中

必须健全与优化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

安排专人负责

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携手共护蓝天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