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2023-05-11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穗环规字[2023]5号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材准》(DB 44/765-2019) 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表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二、执行时间
(一) 新建锅炉。自2023 年 6月 12 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 在用锅炉。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 年 3月 12 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765-2019)表 3 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如国家或地方新制 (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表 3 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 二)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 2023 年 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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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以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抓手


研究表明,臭氧作为非一次排放的污染物,其生成的主要前体污染物是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要有效遏制臭氧污染,需加强对其前体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其中,氮氧化物的人为排放源主要包括电厂、锅炉、窑炉等的废气排放,以及机动车、船舶等的尾气排放,因此,加强锅炉废气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手段。


通告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提出:逐步开展天然气锅炉低氨燃烧改造。

《广东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2021-2025年)(报审稿)》提出:推动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新建和在用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1年工业炉窑、锅炉综合整治重点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1]461号)提出:收严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省新建燃气锅炉要采取低氮燃烧技术,氮氧化物达到50mg/㎥。各地要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要求科学制定燃气锅炉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提请市政府于2022年底前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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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对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执行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和内容、《通告》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行范围

《通告》规定的执行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

(二)执行标准

《通告》规定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765-2019)表 3 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
如国家或地方新制 (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表 3 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三)执行的对象和时间

(一) 新建锅炉。自2023年6月12日起,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 在用锅炉。本通告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自2024年3月12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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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求:


在用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气锅炉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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